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新竹市餐飲業職業工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三條: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、聯絡感情、促進團結、增進會員知識技能、謀求合法福利、改善會
員生活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、致力烹飪技術衛生、維護國民健康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組織區域以新竹市行政區域,會址設於新竹市民富街293號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團結會員,互助合作。
2.會員儲蓄之舉辦。
3.會員醫藥衛生事業,技能教育之舉辦。
4.圖書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
5.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。
6.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7.會員家庭生活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8,有關勞工法規製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9.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10.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六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餐飲及相關業務者,而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,均應加入本會為
會員。
第七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,始得入會為會員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
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1.受遞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2.曾犯內亂、外患懲治判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。
3.有吸毒或其他用品者。第八條: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,不得退會,退會時須繳
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,並提理事會報告之。如會員逾期未繳納會費、勞保費及健保費者,經本會寄雙掛號書面通知,限期內仍未繳者,視為自動退會退保,並提理事會追認喪失會員資格。
第九條:會員有發言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,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會員若有違反第十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分
別予以警告、罰鍰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並設有會員代表大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
會之職權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理事9人、候補理事3人、監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
代表申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駐會處理日常會務。理事長任期四
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,如因會務須要,得由理事長派任副理事長(副理事長須具有理事身份)協助處理會務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下設秘書1人及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,通過後聘任之,辭職時亦同,
並分設組訓、福利康樂、總務各組,每組設組長1人及組員若干人,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,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。
第十六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就監事中互選 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監察日常會務,並列席理事
會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但辦理會務時得酌支車馬費及相關津貼。
第十八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
補之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如理監事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期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第十九條:本會經理事會決議,得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第二十條:本會依規定選出會員代表,會員代表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並自當選後召開第一
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,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。
第廿一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理事長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召集人、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1.本會章程之擬定及修改。
2.工作方針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
3,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。
4.選舉或罷免理監事,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。
5.會員之停權及除名。
6.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7.參加上級工會組織之決定。
8.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置。
9.財產之處分。 
(二)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,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,處理本會會務。
2.審查會員入會、出會。
3.審查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。
4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籌集經費、編擬收支預算及執行。
5.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。
(三)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1.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。
2.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。
3.對外代表本會。 
(四)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2.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。
3.其他有關監察及懲處事項。 
(五)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
1.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決議案。
2.召開監事會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廿二條: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:
1.會員代表大會一每年召開一次,如有會員五分之一,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
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2.理事會一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
理事會,理事會議得邀請監事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3.監事會一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但如有監事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
會。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已過半數之出席
方得開會,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廿四條:會員代表應依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,如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大會其他會員
代表出席,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。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
第廿五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議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卅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卅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實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,修改時亦同。

新竹市餐飲業職業工會

 新竹市北區民富街293號

 (03) 5259775

 (03) 

 08:30 - 12:00 | 13:30-17:00

新竹市職業總工會

 新竹市東區田美三街2號

 (03) 5326668

 (03)

 Mon - fri: 08:00 - 17:00